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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辩律师将享有“知情权”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0日作者:法治周末 朱雨晨

      4月11日,行程匆匆的北京律师李肖霖出现在南方某检察院,想要了解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的进展情况,却被告知,案件已在两周前起诉至法院。

  “我一听,就高度紧张了。(案件)都到法院两周了,我还没拿到起诉书呢。”李肖霖急忙赶往法院,幸好,法院还没有分案。“法院说还没有走完立案程序。”

  案件程序发生了变化,辩护律师却不知道。李肖霖的这种遭遇,并非个案,而是刑辩律师普遍面临的尴尬。

  困扰了刑辩律师多年的这种尴尬,在广东省广州市或将很快得到化解。

  近日,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法律阶段发生的程序变更,司法机关应及时告知律师。

  “这是一个进步。虽然只是个地方法规,其直接影响力很有限,但不失为一个进步。如果我们早有这样的规定,刑辩律师就会少很多尴尬,当事人的权利就会得到更确实的保障。”李肖霖感慨道。

 

长期被漠视的权利


  说起这样的尴尬,刑辩律师大都深有感触。

  早几天刚给公安机关打了电话,被告知案件还在侦查中。突然,家属就打来电话说,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承办人谁谁,你打电话吧。

  “聪明的律师会说,我知道,我这两天就过去,我们联系了。”律师张树国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说不知道的律师,就会挨家属骂:“你这是什么律师,我都知道了,你还不知道!”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最糟糕的例子是,某律师担任辩护的一起案件,迟迟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当律师联系被告人家属时,家属告知,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了。

  “表面上看来,这就是律师的一个知情权问题,实质上却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北京律师韩嘉毅指出。

  张树国解释说,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程序变更没有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有接受法律服务或获得辩护的权利,而律师是保证其权利得以实现的载体。律师的知情权对应的就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但这样的权利却长时间被漠视。

  漠视的结果,不仅导致律师提供服务不能,使当事人和家属对律师提供服务的质量产生质疑,进而损害整个律师队伍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侵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接受法律服务和获得辩护的权利。

  刑辩律师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其实并不亚于他们所面临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

  “律师法漏了这一笔。”韩嘉毅透露,在当初律师法酝酿修改时,律师建议稿曾提出,所有关于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可能受到影响的决定作出之日起,马上通知被告人,同时通知辩护人。遗憾的是,意见没有被采纳。

  “作出程序变更,应及时告知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辩护人,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张树国表示,广州的试行意见有突破,但也是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的,值得肯定和支持。

  “这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关键。”观察人士对记者表示,我国长时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导致程序正义屡屡被破坏。

  可喜的是,这一切正在发生改变。程序正义得到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关注,学界的呼声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该人士表示,两高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算是一个明证。

  “实现程序正义首先要确保有程序辩护,律师法并没有把这个内容写进去。”韩嘉毅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实践中,即使有一些程序辩护,但却因没有任何救济途径而失效。

  在救济途径上,广州试行意见采用了一条“兜底”条款。张树国认为,这是意见稍显“美中不足”之处。

 

突破一点就是突破全面


  除上述规定之外,李肖霖观察到,广州的试行意见中还有几处进步值得一提。

  比如,将刑诉法规定但实践中很多地方不遵守的规定律师在会见时可以询问案情,明确写入其中。“现在地方法规这样明确还是第一次。”李肖霖说。

  另外,试行意见明确地将新律师法规定的“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的规定”写入,并要求司法机关对拒绝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件材料的申请说明理由。

  此外,试行意见还规定,律师书面向检察院、法院提出收集、调查证据的申请,检察院、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支持的,应当书面告知律师,并说明理由。

  “以往是律师提了申请就杳无音信了。”李肖霖认为,广州的试行意见在多个方面都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他也认为,该试行意见最大的不明确和将来可能出现重大问题的就是第23条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律师应当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不得提供给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查阅、摘抄和复制。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案件材料的,依照相关法律处理。”

  什么叫做“无关的人员”?这样的规定为了什么目的?李肖霖提出一系列疑问,这些案件材料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间展开研究和讨论是否可以?交给专家论证是否可以?开庭以后,不涉密的案件已经公开了全部的内容,是否同样不能给任何“无关的人员”看。

  同时带来的问题就是,案卷是否是涉密的文件?在什么阶段涉密?什么阶段解密?在这些问题没有回答之前这样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

  李肖霖担心,种种问题不搞清楚,这样的规定,有可能成为抓律师的新借口。

  “司法的进步是逐渐的,令人高兴的就是进步始终在进行。”李肖霖强调,他对广州的试行意见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就像珠海出台意见破解会见难一样,我期待广州的试行意见也能起到率先垂范的作用。”

  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启动的大背景,张树国认为,广州的这一试行意见具有更大的意义。“对于推进国家立法的科学性、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起了很大作用。”

  张树国解释说,与实体法相比,程序法原则上遵循“有规定就行,没有规定就不行,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没有弹性。也正因为此,在程序法上“突破一点就是突破全面”。